鞍山市工商局信息公開內容保障制度
時間:2017-12-16 09:26來源:作者: 點擊: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公室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單位,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網上信息公開平臺、信息報送系統的開發與維護工作,以及網上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分發及組織回復工作。
第三條 人事處、財務處、法制處等相關單位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單位,其它單位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信息公開要求,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動予以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開范疇:屬于國家秘密的;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其他相關政府信息,各單位應依法給予答復。
第七條 各單位信息公開目錄內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提供給各相關責任單位,由各責任單位確認、整理后,提供給牽頭單位向公眾發布。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請獲得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信息公開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可通過網站獲取的,由辦公室直接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網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其他類申請由辦公室分發給相應單位,相應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場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各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網站信息復制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條 我局將于每年3月1日之前,公布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改正: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