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信息公開屬性審查制度
時間:2017-12-16 09:27來源:作者: 點擊: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則》(鞍工商辦發〔2015〕12號),堅持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的原則,結合市局公文處理相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以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辦公室、各直屬分局及其辦公室等名義制發的行政公文。
二、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公文的公開屬性分為 主動公開 、 依申請公開 和 免予公開 三種,隨公文一并報批。
三、公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應當遵循 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 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文,應確定為免予公開。
(三)除上述兩類外,其他公文全部確定為依申請公開。
四、轉發類公文的公開屬性根據原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原公文未明確公開屬性的,按上述原則進行確定。
五、公文公開屬性的具體審查程序:
(一)擬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經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在發文擬稿單上注明其公開屬性。
(二)分管領導在核稿時,如發現公開屬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確的,應要求擬稿單位或部門予以確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確定或修改。
(三)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六、公文正式印發后,市局辦公室負責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公文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將主動公開的公文在市局門戶網站上全文發布。
七、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