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涉及我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1.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媽媽故事云南過橋米線店經營的復用餐飲具(碗),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鑫鑫溢碗燉快餐店經營的復用餐飲具(大碗)、復用餐飲具(中碗),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3.海城市南臺鎮牛骨鮮米粉店經營的碗(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勺(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4.立山區葛記勝家碗碗香快餐店經營的碗(復用餐飲具),其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盤(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5.鐵東區百味云友米線餐飲店經營的復用餐飲具(小碗),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7.經濟開發區海艷餃子館經營的方菜盤(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8.鐵西區朱小欠麻辣燒烤坊經營的餐碗(復用餐飲具),其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9.鐵西區劉姐春餅骨頭館經營的碟(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0.鐵東區班什咖啡店經營的蛋糕盤(復用餐飲具),其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1.鐵西區二林子面館經營的碗(復用餐飲具),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2.鐵東區凱呦米年糕火鍋店經營的餐碗(復用餐飲具),其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3.開原市佳泰樂超市經營的山藥冷面(生濕面制品),標稱生產單位遼寧天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企業立山區朗恪商貿中心,其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4.鐵東區傳統孫家菜館經營的生食海蜇頭,其中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5.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芹菜,其中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桑葚,其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6.鞍山市凱興啟明農貿大市場王海誠信味邦冷鮮肉攤床經營的豬前腿肉,其中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7.任丘市小萍百貨店經營的加應子(涼果類蜜餞),標稱生產企業名稱海城大口猴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8.臺安恒寶超市經營的橘子,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9.臺安縣咱地鮮精品生鮮超市經營的桔子,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中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20.鐵西區佳何瑞鑫生鮮超市經營的魷魚(其他水產品),其中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21.吳賀豬肉攤床經營的豬后丘肉,其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
1.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媽媽故事云南過橋米線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鑫鑫溢碗燉快餐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3.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城市南臺鎮牛骨鮮米粉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4.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立山區葛記勝家碗碗香快餐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5.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東區百味云友米線餐飲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7.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經濟開發區海艷餃子館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8.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西區朱小欠麻辣燒烤坊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9.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西區劉姐春餅骨頭館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0.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東區班什咖啡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1.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西區二林子面館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2.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東區凱呦米年糕火鍋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3.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東區傳統孫家菜館進行了檢查,責令企業暫停銷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14.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鞍山全都有超市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15.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鞍山市凱興啟明農貿大市場王海誠信味邦冷鮮肉攤床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鞍山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和〈鞍山市食品攤販禁止經營的食品目錄>的通告》中《鞍山市食品攤販禁止經營的食品目錄》(第一批)第四項“法律法規禁止食品攤販銷售或現場制售的其他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給予當事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16.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恒寶超市進行了檢查,責令企業暫停銷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17.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咱地鮮精品生鮮超市進行了檢查,責令企業暫停銷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18.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吳賀豬肉攤床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鞍山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和〈鞍山市食品攤販禁止經營的食品目錄>的通告》中《鞍山市食品攤販禁止經營的食品目錄》(第一批)第四項“法律法規禁止食品攤販銷售或現場制售的其他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給予當事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
1.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立山區朗恪商貿中心進行了檢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2.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城大口猴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四、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