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涉及我市食品經營企業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1.立山區沁新盛隆達新農貿超市經營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2.鐵西區盛中水果生鮮超市經營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3.鐵西區德超聚粿緣生鮮超市經營的豇豆,其中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4.鐵東區聚粿緣生鮮超市店經營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
1.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立山區沁新盛隆達新農貿超市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和庫存情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2.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西區盛中水果生鮮超市進行了檢查,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3.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西區德超聚粿緣生鮮超市行了檢查,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4.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鐵東區聚粿緣生鮮超市店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和庫存情況,責令企業暫停銷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三、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