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 《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報告會、 論壇和講座等陣地管理,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各單位、各部門組織開展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必須堅持立德樹人神圣職責、踐行“四個服務”辦學根本,深入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引導廣大師生員工正確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確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 正確認識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正確認識遠大抱負和腳踏實地,使報告會、論壇和講座成為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弘揚社會正氣、促進學術繁榮的重要陣地。
第三條各單位、各部門組織開展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堅決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組織開展的自然科學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由科學技術研究院統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以科學技術研究院制定的工作細則為準。
第五條各單位、各部門組織開展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由黨委宣傳部統籌管理。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大連理工大學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審核備案表》(以下簡稱《審核備案表》),確保“一會一報”。
(一)邀請校外人士來校,面向全校師生舉辦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填寫《審核備案表》,經主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批,報黨委宣傳部審核后方可舉行。
(二)校級學生團體邀請校外人士來校,組織開展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填寫《審核備案表》,經校團委書記審批,報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后方可舉行,年底報黨委宣傳部統一備案。
(三)邀請校外人士來校,僅面向本單位、本部門內部師生舉辦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填寫《審核備案表》,經所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舉行,年底報黨委宣傳部統一備案。
(四)邀請本校干部教師作為報告人,組織開展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填寫《審核備案表》,經主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舉行,年底報黨委宣傳部統一備案。
第六條邀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人士作為主講人,組織開展的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在履行其他審批程序的同時,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
第七條規模500人以上的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須在履行其他審批程序的同時,報主辦單位主管(或所聯系)校領導批準,提交安全預案,報黨委保衛部審核。
第八條各單位、各部門組織開展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嚴格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督”的原則。主辦人對報告人身份背景的真實性、報告內容的準確性負主要責任;主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報告的正確方向導向、報告現場的安全有序負主要責任。審核單位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加強對報告人和報告內容的審核,一經發現報告人有思想政治傾向問題、報告內容有錯誤觀點或不實言論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陣地管控情況納入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對未經審批開展,或由于審查不嚴、導致上述活動傳播錯誤觀點或不實言論,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將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條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實行分級分類歸口備案。科學技術研究院每半年對實際開展的自然科學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進行一次統計;黨委宣傳部每半年對實際開展的人文社科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進行一次統計;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保衛部、校團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絡與信息化中心對參與審批、發布的活動信息建立管理檔案,每半年進行一次統計。以上統計結果須及時報送黨委宣傳部。
第十一條黨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全校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陣地的管理,并對各級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陣地管控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單位、各部門須安排專人負責,統籌本單位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的申報審批、信息發布、組織備案等工作,由黨委宣傳部組織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二條組織開展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要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活動進行時,主辦人必須全程參與,主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必須在場協調,一旦發現報告人傳播錯誤觀點或不實言論,要及時制止,消除不良影響,并及時向黨委宣傳部報告。
第十三條經批準開展的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可以登錄“大連理工大學校內活動網”發布活動信息。對于未經審批的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校內外新聞媒體一律不予報道。
第十四條經批準開展的各類報告會、論壇和講座不得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對象。以上具體事項如有變更,必須及時向審核部門通報。報告人、報告主題或主辦單位有變化的,須重新申辦。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開展報告會、論壇和講座,不得收取聽課費、贊助費等。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各黨工委、二級黨組織,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